(公告)業者違法/爭議事項總集(10年/違約金/審閱期)
以下內容:
藍字為標題
灰字為敘述
紅字為重要
咖啡色為法規
1.不能轉讓會籍及教練課程
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法的(會籍和教練課程都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____元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收取費用。
2.業者起初稱不能解除會籍(解約退費),之後又改口可以解約,業者卻要求解約需付6000元違約金
這是不合法的規定
第一,會籍和教練課程可以解約
第二,違約金6000元沒有在簽約前告知消費者(業者有舉證責任)
雖然,違約金有寫在合約上,但這屬"應告知而未告知"
消費者可用"業者未給簽約前三天審閱期"(業者有舉證責任)
消費者可以主張業者索討違約金不合法(已向消保官確認)
而且,業者或業務涉有詐欺的嫌疑
3.退教練課程要扣20%不當比例之手續費
桃園已有會員案例,成功全額追討,並無額外繳費
法院判例下載:
新聞分享: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asp?id={D69592A7-7A95-4297-B9E3-4FB6F0388C09}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稱合約書根本沒明定終止合約需付百分之20違約金,
「根本是隨便說個數字」;在官方定型化契約中,
會要求業者請求違約金,不得超過百分之20的上限,
是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的規範。
業者的要求明顯不合理。
新聞網址:http://www.udn.com/2014/3/14/NEWS/DOMESTIC/DOM2/8546332.shtml
4.要有會員身份,才能退教練課程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
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5.稱全國各門市都可使用,但要轉點時,卻要另付費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會員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
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
□(一)不收取任何轉點費。
□(二)收取轉點費新臺幣____元整。
□(三)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
業者未於網站或相關資訊揭露收取轉點費用者,視為不收取任何轉點費。
6-1.業者稱簽一(兩)年約,實際上簽的是10年的合約
業者在時間到了之後,卻還寄帳單給會員,還說不繳錢就會寄法院催繳通知書
業者嘴巴上說是簽一年的合約
拿給消費者寫的合約上,卻是簽10年
業者合約上有一條"本合約存續10年"
就常理推斷是"合約存續10年"指的是"合約(紙本)保存十年"
有如醫院病歷,醫院有責任保存10年,10年後遺失或銷毀就不是醫院的責任了
卻被業者解讀成為簽訂10年合約
當初簽的1年只是最低使用期限
那為什麼要寫"本合約存續10年"?,而不是"本合約簽訂10年"
業者已經是在話術上蓄意誤導消費者,用詐術及騙術
使消費者因接收到錯誤的訊息,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入會的惡意行為
我們稱之為:"詐騙入會"
以上已經違法了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八、(契約到期通知)
業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消費者。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設備者,
業者不得視為續約行為及收取任何費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二、契約不得約定「最低使用期限」
契約除載明起訖時間外,業者不得與消費者約定「最低使用期限」或類此字樣。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第十條 (未繳費用之處理)
甲方未繳費用時,乙方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定____日(不得少於10日)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20(含)日,乙方得停止甲方使用乙方設備,
待繳清費用後,恢復權利。逾20日仍未繳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11條規定退費。
乙方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甲方會員權利受損,乙方無條件賠償,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之退費計算基準)
甲方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就甲方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___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不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作為退費金額。乙方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____(不得逾退費金額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以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例如:乙方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
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
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
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
甲方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
乙方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甲方催告改善,
仍未改善,甲方因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
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甲方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如果業者要你付錢給他
你確認你的立場的住腳
記得寄存證信函給業者
請業者透過法院向你討錢
要不要繳錢,不是業者說的算
要依循現行政府法令,由法官來判定
6-2.合約到期,3個月後被扣了3個月的月費,我該怎麼辦?
呈6-1,請找地方政府小額訴訟來處理
1.寄存證信函
2.投訴消保官
3.依循小額訴訟之法律途徑解決
(註:小額訴訟-糾紛金額不大時可用,提告者只需花1000元訴訟費,就可以官司一路打到底)
7.簽約後7日內要解約,相關工作人員都避不見面(休假、出差)
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甲方應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
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且其未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
或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但是,你在簽約後7日內去辦理解約
業者會用各種理由拖延(業務不在、主管不在)
以至於拖過7天考慮期,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因為常遇到業者拖延時間
之後又裝傻反問受害者:"你有說要解約嗎?你有證據嗎?"
所以,當你現場拿不到解約單的時候
請馬上去寄存證信函主張解約(7天內對方要收到)
8.我已經辦好請假手續了,但業者月費還是照收
這是違法的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會員權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____個月為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9.未給予消費者"簽約前3日合約審閱期"
業者都稱都會給會員3天的審閱期
但是都說,簽約完後,有三天的合約審閱期
這是錯的!
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所提到
所謂的審閱期,指的是簽約前須讓消費者把合約帶回去看
三天後也就是,第4天才簽約,才符合3天審閱期的定義
舉例:
我今天5月1日拿到合約
我有把合約帶回去看的權力(審閱)
要經過3天的審閱期後,簽約才有效力
但是!
5月1日後過了3天,不是5月4日就可以簽約了
在法律上,必須要"滿"3天,也就是說要滿72小時
假設5月1日晚上8點拿到合約
應該要從5月2日的凌晨0點開始算起
5月2日=>5月3日=>5月4日的23點59分59秒後
5月5日的凌晨00:00後,簽約才算合法
而且,是否有給審閱期,業者有舉證的義務
也就是業者要證明自己有給足會員簽約前滿3天的審閱期
法源依據: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一)審閱期間:至少3日。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甲方應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
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且其未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
或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
、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只要業者無法舉證給足消費者簽約前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以在法院主張合約無效
10.業者的合約有列一條"你已了解並同意World Gym提供三天合約審閱期"合理嗎?
這一條是等於"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
此條款,違反以下法規: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11.我未滿20歲被誘導簽約了,但是我不想去想,可以解約嗎?
簽約人未滿20需要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字同意
如沒有簽字同意,消費者可主張合約無效
如果業者蓄意拖時間或不回應
建議受害者遵循以下步驟:
1.如果有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付款,先打去銀行客服告知"換卡號",以免業者扣款
2.寄存證信函
3.投訴消保官
12.因為年費(清潔費)88元遲繳幾天,當初花了上萬元的終身會員資格,就被業者取消了
這個狀況最常發生在加州健身的合約
因為只有加州健身才有終身會員(其他家也有,但是都倒了)
之後被世界健身收購後,世界健身會先從這些"前加州健身的會員"開刀
再引導重簽世界健身的新合約
業者都會聲明:"以原始合約內容為主"
當問到:"為什麼繳費期限快到之前, 業者沒有通知?"
業者卻回答:"我們有沒告知的義務"
在這跟大家說
業者行為已經違法了!
"法規規定:業者有告知義務"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四、(業者通知義務)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____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
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新聞youtube網址:2014
新聞youtube網址:2010
業者不得用合約或廣告上有標示或業者沒有告知會員的義務去規避責任
因為業者合約內容不能和政府頒訂的法令有所牴觸
已經有受害者打贏官司了
2013.10的法院判決,2014.5才匯錢給受害者
不當所得返還:
13.雙方口頭說好要解約並會退錢,但是之後業者說,沒有說過會退錢,要我拿出證據!
這是業者常用的伎倆
在會員辦理解除會籍或是教練課程的時候
口頭說會把錢退還給會員
會員也相信業者會遵守承諾
結果解完約1個月之後,發現錢一直沒有退還
打電話一問之下,業者稱當初的承辦人員已離職(調點、升遷...等)
沒有交代會退錢這件事
而且,解約單裡沒有提到相關事項
所以無相關依據可要求他們退費
在這裡提醒大家
無論任何約定,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列出來
並且要雙方簽章(消費者簽章、公司大小章、經手人簽章)
然後現場雙方正副本留存
為什麼要"現場雙方正副本留存"?
因為,以防業者在消費者簽字後
業者自己又多加幾行字
再影印給消費者
另外,業者收錢很快
但是,退錢卻很會拖
最少有1個月,長可長到快1年
所以,在解約單上要附註"退費期限"
最常遇到業者稱:"退費時間要依總公司為準"
言下之意,就是它想退就退,不想退你也拿它沒轍
因為我們又沒約定退費期限
如果遇到了很會拖的狀況,該怎麼辦?
1.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要在幾日(建議約15天)之內要把錢還清,要不然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2.如果對方不理,就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這時候對方就不能不理了
因為它再不理,法院就會查封業者的財產
=========以上條款(業者合約內容)不得與政府頒訂的法規牴觸=========
1.消保法
2.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最後重點!!!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第二十八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意思是"雙方簽訂的合約內容,有疑義時(法規沒規範),要以利於消費者解釋為優先"
基於上述狀況
消費者可以依照消保法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向法官主張業者合約無效
另外
請記得對當初和自己接洽的業務或教練,提告"詐欺罪"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詐欺罪的追溯期間多久?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
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
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
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
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
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
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
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二)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
也就是說過了這個法定期間,就不能因為他之前的犯行去起訴他。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身為一個專職的健身中心業務及教練
對於基本的法規都不去了解
明知道業者的合約有許多不合法的條款
還使用"業務話術(騙術)"
誘導消費者簽立一個對消費者不利的陷阱合約
這不是詐欺,那什麼是詐欺?
以上,只要業者的合約,與政府頒訂的法令牴觸,就是無效!
在上法院之前,雙方的會談與協調會,都叫"口舌之辯"
加上業者是個"不告不理"的公司
只能尋求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的權益
如有需要,請依照上述法規走法律訴訟
業者絕對站不住腳!
藍字為標題
灰字為敘述
紅字為重要
咖啡色為法規
1.不能轉讓會籍及教練課程
這些規定都是不合法的(會籍和教練課程都是可以轉讓的)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____元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佰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收取費用。
2.業者起初稱不能解除會籍(解約退費),之後又改口可以解約,業者卻要求解約需付6000元違約金
這是不合法的規定
第一,會籍和教練課程可以解約
第二,違約金6000元沒有在簽約前告知消費者(業者有舉證責任)
雖然,違約金有寫在合約上,但這屬"應告知而未告知"
消費者可用"業者未給簽約前三天審閱期"(業者有舉證責任)
消費者可以主張業者索討違約金不合法(已向消保官確認)
而且,業者或業務涉有詐欺的嫌疑
3.退教練課程要扣20%不當比例之手續費
桃園已有會員案例,成功全額追討,並無額外繳費
法院判例下載:
新聞分享: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asp?id={D69592A7-7A95-4297-B9E3-4FB6F0388C09}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稱合約書根本沒明定終止合約需付百分之20違約金,
「根本是隨便說個數字」;在官方定型化契約中,
會要求業者請求違約金,不得超過百分之20的上限,
是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的規範。
業者的要求明顯不合理。
新聞網址:http://www.udn.com/2014/3/14/NEWS/DOMESTIC/DOM2/8546332.shtml
4.要有會員身份,才能退教練課程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消費者係以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訂約者,雖已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七日內仍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解除契約。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個人教練課程契約者,如本契約或個人教練課程契約終止或解除時,
另一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但消費者得保留本契約。
5.稱全國各門市都可使用,但要轉點時,卻要另付費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會員轉換使用業者其他營業場所)
消費者於契約存續期間均可轉換其他營業場所(下稱轉點),轉點時:
□(一)不收取任何轉點費。
□(二)收取轉點費新臺幣____元整。
□(三)其他約定方式:_________。
業者未於網站或相關資訊揭露收取轉點費用者,視為不收取任何轉點費。
6-1.業者稱簽一(兩)年約,實際上簽的是10年的合約
業者在時間到了之後,卻還寄帳單給會員,還說不繳錢就會寄法院催繳通知書
業者嘴巴上說是簽一年的合約
拿給消費者寫的合約上,卻是簽10年
業者合約上有一條"本合約存續10年"
就常理推斷是"合約存續10年"指的是"合約(紙本)保存十年"
有如醫院病歷,醫院有責任保存10年,10年後遺失或銷毀就不是醫院的責任了
卻被業者解讀成為簽訂10年合約
當初簽的1年只是最低使用期限
那為什麼要寫"本合約存續10年"?,而不是"本合約簽訂10年"
業者已經是在話術上蓄意誤導消費者,用詐術及騙術
使消費者因接收到錯誤的訊息,做出錯誤的決定,而入會的惡意行為
我們稱之為:"詐騙入會"
以上已經違法了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八、(契約到期通知)
業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消費者。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設備者,
業者不得視為續約行為及收取任何費用。
貳、不得記載事項
十二、契約不得約定「最低使用期限」
契約除載明起訖時間外,業者不得與消費者約定「最低使用期限」或類此字樣。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第十條 (未繳費用之處理)
甲方未繳費用時,乙方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甲方定____日(不得少於10日)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20(含)日,乙方得停止甲方使用乙方設備,
待繳清費用後,恢復權利。逾20日仍未繳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11條規定退費。
乙方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甲方會員權利受損,乙方無條件賠償,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之退費計算基準)
甲方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就甲方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___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不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之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作為退費金額。乙方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金額百分之____(不得逾退費金額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以賠償乙方所受損失。
□三、個人教練課程: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例如:乙方解聘或教練辭職)而終止契約者,
依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新臺幣____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數。
無法認定簽約時單堂課程費用者,以總費用除以總堂數計算(小數點無條件去除)。
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
甲方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
乙方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甲方催告改善,
仍未改善,甲方因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甲方並得另外請求以全部費用百分之___計算之違約金。
雙方未為前三項約定時,以最有利甲方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如果業者要你付錢給他
你確認你的立場的住腳
記得寄存證信函給業者
請業者透過法院向你討錢
要不要繳錢,不是業者說的算
要依循現行政府法令,由法官來判定
6-2.合約到期,3個月後被扣了3個月的月費,我該怎麼辦?
呈6-1,請找地方政府小額訴訟來處理
1.寄存證信函
2.投訴消保官
3.依循小額訴訟之法律途徑解決
(註:小額訴訟-糾紛金額不大時可用,提告者只需花1000元訴訟費,就可以官司一路打到底)
7.簽約後7日內要解約,相關工作人員都避不見面(休假、出差)
根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甲方應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
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且其未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
或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但是,你在簽約後7日內去辦理解約
業者會用各種理由拖延(業務不在、主管不在)
以至於拖過7天考慮期,使消費者權益受損
因為常遇到業者拖延時間
之後又裝傻反問受害者:"你有說要解約嗎?你有證據嗎?"
所以,當你現場拿不到解約單的時候
請馬上去寄存證信函主張解約(7天內對方要收到)
8.我已經辦好請假手續了,但業者月費還是照收
這是違法的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會員權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____個月為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9.未給予消費者"簽約前3日合約審閱期"
業者都稱都會給會員3天的審閱期
但是都說,簽約完後,有三天的合約審閱期
這是錯的!
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所提到
所謂的審閱期,指的是簽約前須讓消費者把合約帶回去看
三天後也就是,第4天才簽約,才符合3天審閱期的定義
舉例:
我今天5月1日拿到合約
我有把合約帶回去看的權力(審閱)
要經過3天的審閱期後,簽約才有效力
但是!
5月1日後過了3天,不是5月4日就可以簽約了
在法律上,必須要"滿"3天,也就是說要滿72小時
假設5月1日晚上8點拿到合約
應該要從5月2日的凌晨0點開始算起
5月2日=>5月3日=>5月4日的23點59分59秒後
5月5日的凌晨00:00後,簽約才算合法
而且,是否有給審閱期,業者有舉證的義務
也就是業者要證明自己有給足會員簽約前滿3天的審閱期
法源依據: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一)審閱期間:至少3日。
簽約注意事項
一、契約簽訂前,甲方應有3日以上之審閱期。
於繳納入會費後7日內,且其未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者,
或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
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
、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只要業者無法舉證給足消費者簽約前3天審閱期
消費者可以在法院主張合約無效
10.業者的合約有列一條"你已了解並同意World Gym提供三天合約審閱期"合理嗎?
這一條是等於"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
此條款,違反以下法規: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
不得約定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及審閱權利。
不得以定型化契約記載消費者已審閱契約或同意等類此字樣。
11.我未滿20歲被誘導簽約了,但是我不想去想,可以解約嗎?
簽約人未滿20需要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字同意
如沒有簽字同意,消費者可主張合約無效
如果業者蓄意拖時間或不回應
建議受害者遵循以下步驟:
1.如果有使用別人的信用卡付款,先打去銀行客服告知"換卡號",以免業者扣款
2.寄存證信函
3.投訴消保官
12.因為年費(清潔費)88元遲繳幾天,當初花了上萬元的終身會員資格,就被業者取消了
這個狀況最常發生在加州健身的合約
因為只有加州健身才有終身會員(其他家也有,但是都倒了)
之後被世界健身收購後,世界健身會先從這些"前加州健身的會員"開刀
再引導重簽世界健身的新合約
業者都會聲明:"以原始合約內容為主"
當問到:"為什麼繳費期限快到之前, 業者沒有通知?"
業者卻回答:"我們有沒告知的義務"
在這跟大家說
業者行為已經違法了!
"法規規定:業者有告知義務"
法源依據:
根據101年06月06日體委設字第10100145763號令發布修正之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四、(業者通知義務)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____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
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新聞youtube網址:2014
新聞youtube網址:2010
業者不得用合約或廣告上有標示或業者沒有告知會員的義務去規避責任
因為業者合約內容不能和政府頒訂的法令有所牴觸
已經有受害者打贏官司了
2013.10的法院判決,2014.5才匯錢給受害者
不當所得返還:
13.雙方口頭說好要解約並會退錢,但是之後業者說,沒有說過會退錢,要我拿出證據!
這是業者常用的伎倆
在會員辦理解除會籍或是教練課程的時候
口頭說會把錢退還給會員
會員也相信業者會遵守承諾
結果解完約1個月之後,發現錢一直沒有退還
打電話一問之下,業者稱當初的承辦人員已離職(調點、升遷...等)
沒有交代會退錢這件事
而且,解約單裡沒有提到相關事項
所以無相關依據可要求他們退費
在這裡提醒大家
無論任何約定,一定要白紙黑字寫清楚列出來
並且要雙方簽章(消費者簽章、公司大小章、經手人簽章)
然後現場雙方正副本留存
為什麼要"現場雙方正副本留存"?
因為,以防業者在消費者簽字後
業者自己又多加幾行字
再影印給消費者
另外,業者收錢很快
但是,退錢卻很會拖
最少有1個月,長可長到快1年
所以,在解約單上要附註"退費期限"
最常遇到業者稱:"退費時間要依總公司為準"
言下之意,就是它想退就退,不想退你也拿它沒轍
因為我們又沒約定退費期限
如果遇到了很會拖的狀況,該怎麼辦?
1.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要在幾日(建議約15天)之內要把錢還清,要不然將採取法律途徑處理
2.如果對方不理,就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這時候對方就不能不理了
因為它再不理,法院就會查封業者的財產
=========以上條款(業者合約內容)不得與政府頒訂的法規牴觸=========
1.消保法
2.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3.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第 13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
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
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
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
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 15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
無效。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
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
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最後重點!!!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1年6月18日體委設字第10100157613號函
第二十八條 (疑義解釋)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意思是"雙方簽訂的合約內容,有疑義時(法規沒規範),要以利於消費者解釋為優先"
基於上述狀況
消費者可以依照消保法
消保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第 16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
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向法官主張業者合約無效
另外
請記得對當初和自己接洽的業務或教練,提告"詐欺罪"
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詐欺罪的追溯期間多久?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
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
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
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
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
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
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
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二)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基於法律規定,因一定期間之經過,不得提起公訴或自訴。
也就是說過了這個法定期間,就不能因為他之前的犯行去起訴他。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法定刑罰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罪,故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
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溯期為20年,所以詐欺罪的追溯期為20年。
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80條第2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
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身為一個專職的健身中心業務及教練
對於基本的法規都不去了解
明知道業者的合約有許多不合法的條款
還使用"業務話術(騙術)"
誘導消費者簽立一個對消費者不利的陷阱合約
這不是詐欺,那什麼是詐欺?
以上,只要業者的合約,與政府頒訂的法令牴觸,就是無效!
在上法院之前,雙方的會談與協調會,都叫"口舌之辯"
加上業者是個"不告不理"的公司
只能尋求法律途徑去捍衛自己的權益
如有需要,請依照上述法規走法律訴訟
業者絕對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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